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
  (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
        二十五年者。
  (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
        五年者。
  二、資遣
      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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