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郵政儲金得投資之國內外債券如下:
一、公債。
二、公營事業、上市(櫃)公司及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限保險子
    公司及證券子公司)發行之公司債。
三、金融債券。
投資前項第二款公司債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或核准經營信用評等
事業之機構評等信用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經該經營信用評
等事業之機構評定其長期債務具有適當履行財務承諾能力或相當等級以上
之公司所發行。
投資第一項之債券如為外國有價證券,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
行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現行郵政儲金得投資之國內外公司債,僅限於公營事業及上市(櫃)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鑑於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設立之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
    理之機構(依據金控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評估郵政儲金如投資
    其旗下之保險子公司(依據金控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
    係指金控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險公司)及證券子公司(依據金控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係指金控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證券
    商)發行之公司債,則投資風險應仍在可承擔範圍內。為提升資金運
    用效益,增加郵政儲金得投資國內金控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
    司發行之公司債,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條文內容。
二、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院臺規字第一0一0一三四九六
    0號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爰配合修正該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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