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或信託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 證券機構或委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債券及票券。 前項委託或信託之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或國外資產管理機構遴選標準及投 資運用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院臺規字第一0一0一三四九六0號 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爰配合修正該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