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契約滿期
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立法理由〕
為與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內容「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用語一致,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文字「簡易人壽保險」修正為「郵政簡易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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