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契約滿期 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為與本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內容「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用語一致,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文字「簡易人壽保險」修正為「郵政簡易 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