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負
債適足準備金。
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平衡準備金制。
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立法理由〕 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及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爰將第一項各種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並
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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