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應依規定分別向下列之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
寄:
一、郵局。
二、郵政代辦所。
三、郵票代售處。
四、郵局所設之信箱、信筒、i郵箱或其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五、其他經郵局委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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