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改投遞至i郵箱前,須經收件人同意。
寄件人交寄文件或物品時,指定以i郵箱作為收件地址者,郵局即逕將該
郵件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郵件投入i郵箱,視為一次投遞。
郵件有下列情形者,得不投入i郵箱:
一、郵件體積過大。
二、郵件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
五、應交付其他費用。
六、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皆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前項情形經郵局通知收件人後,郵件得改以收件人同意之方式或本規章規
定之方式投遞;但以能通知者為限。不能通知時,郵件得送交指定郵局招
領。
郵件同時書寫i郵箱地址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
約定者外,郵件逕投入所指定之i郵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