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經投入i郵箱,收件人未於三日內領取者,本公司得取出郵件,送交 指定郵局招領,並通知收件人前往領取。 前項經自i郵箱取出送往指定郵局招領之郵件,郵件招領期限應合併前項 待領期限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證件,悉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 定辦理,但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得以出示第一項之通知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