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經投入i郵箱,收件人未於三日內領取者,本公司得取出郵件,送交
指定郵局招領,並通知收件人前往領取。
前項經自i郵箱取出送往指定郵局招領之郵件,郵件招領期限應合併前項
待領期限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證件,悉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
定辦理,但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得以出示第一項之通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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