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
、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
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
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修正民宿定義之規定,爰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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