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
  之調整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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