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
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
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適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及觀光遊樂設
施保養或維修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
〔立法理由〕
本條立法意旨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暨提供正確消費資訊。園區營業區域範
圍圖常係業者對外行銷宣傳廣告媒介,爰於第一項增訂園區對外宣傳營業
區域範圍圖應公告,俾維護消費者權益。另為加強行政監督,於第二項增
訂營業區域範圍圖應報請備查,以確保所提供資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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