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局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
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
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
光局副局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
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
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
理事長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
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
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
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
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立法理由〕 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針對初選評選委員會組成之規定顯不相符
,爰將「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文字由第一
項調整至第二項第二款。
二、依法制作業通例,刪除第四項本文「者」字,又本條項關於迴避之規
定,實務上觀光產業團體之董(理)事長如擔任評選委員,而其所屬
團體有受推薦參選等情形,均會迴避,為明文化本迴避原則,爰增列
第二款規定,原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
三、第五項有關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惟超出或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
情形之處理方式,為使尊重評選委員會之評選機制明確,爰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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