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 、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 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 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有關第十二條之「各該獎項得獎名額」,並未有明文規範,為使臻明確, 爰於本條增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