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以下簡稱旅宿業)打造友善、智慧服務空間及提升服務品質,提供國
    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旅宿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補
    助。

三、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興(修)建無障礙設施或客房及固定式通用化設
    施:
    (一)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無障礙設施,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
          檢查取得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者,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設施及資
          本性修繕等費用百分之八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
          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二)興(修)建一間無障礙客房,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取得符
          合規定之相關證明者,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設施及資本性修繕等
          費用百分之八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
          一次為限。
    (三)興(修)建一間無障礙客房,且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無
          障礙設施,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取得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
          者,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設施及資本性修繕等費用百分之八十以
          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四)興(修)建二間以上無障礙客房,且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
          置無障礙設施,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取得符合規定之相關
          證明者,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設施及資本性修繕等費用百分之八
          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五)符合前二款規定,並增設或提供固定式通用化設施,符合建管
          、消防或衛生等相關規範者,第三款補助上限得提高至百分之
          八十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第四款補助上限得提高
          至百分之八十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前項所定之固定式通用化設施,由本署另行公告。
    依第一項申請補助,其補助事項所提成果,應依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審
    查。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
    七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受理申請者,於次年一月進行審查;或依本
    署實際受理情形辦理審查。

四、旅宿業於營業範圍內之公共區域及客房,設置具座溫及水溫調節功能
    之免治馬桶或座墊者,得向本署申請每座支出費用(不含施工費)百
    分之八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合計之費用,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其領有星級旅館標章者,得加倍計算,但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民
    宿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五、取得國內外永續、節能減碳、綠色環保及友善旅宿等相關認(驗)證
    、證書或標章:
    (一)國內外永續、節能減碳、綠色環保相關檢驗或認(驗)證:
          1.旅宿業依環境部相關規定取得環保標章者,得向本署申請審
            查及查核費用:金級百分之八十以內之補助;銀級百分之六
            十以內之補助;銅級百分之五十以內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
          2.旅宿業經國際認證機關(構)、我國政府單位或其授權機關
            (構)審查、認(驗)證取得永續、節能減碳或綠色環保相
            關認(驗)證、證書或標章者,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費用百分
            之八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其認(驗)證、證書或標章取得之日得溯及至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一月一日。
    (二)清真Halal驗(認)證標章: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
          真 Halal驗(認)證標章者,得向本署申請專為清真餐飲用途
          之獨立用餐空間及廚房裝修費、購置清真專用餐廚用具(碗盤
          需印有清真飲食相關識別字樣)等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以內之
          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三)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向本署申請評估費用百分之八
          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六、導入智慧化設備或管理系統:
    (一)自助式入住櫃台: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之客房達二十間以上,首次購置符合本
            署公告應有功能之自助式入住櫃台,並使用企業資源管理(
            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串接相關營運數據
            ,於每月上傳至本署數位系統三個月以上者,得向本署申請
            補助一台硬體設備支出費用(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軟體費用
            )百分之八十以內之補助,且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並以
            一次為限。
          2.以背包客棧模式(以床位計價)經營,其客房數與床位數比
            例達三倍以上,且床位數達六十張以上者,亦得依前目規定
            申請補助。
    (二)行銷整合系統(Channel Management Systems):
          旅宿業使用行銷整合系統,首次以介接方式串接相關數據,並
          於每月上傳至本署數位系統一年以上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系
          統導入費用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每年補助一次,並得連續補
          助二年為限。
    (三)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
          旅宿業使用企業資源管理或飯店管理等旅宿管理系統,首次以
          介接方式,依本署所定營運報表等相關格式及內容,串接相關
          營運數據,並於每月上傳至本署數位系統一年以上者,得向本
          署申請補助系統導入費用,觀光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每年
          補助一次,並得連續補助二年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事項申請及審查作業、申請時限規範,由本署另行公告
    。

七、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署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
    額由本署公告不予受理。

八、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績效成果、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
          明)及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六)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七)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受補助對象如非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免附
          揭露表)。
    (八)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核給補助應備文件格式由本署另行公告。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補助對象應於第三點至第五點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向本署申請核給補
    助經費,至遲不得逾當年十二月十五日,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為審查第三點所提成果,本署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十
    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署推派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
    員;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人應依業者申請補助事項所提成果,邀請前項委員五至七人組成
    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本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十一、審查委員就第三點成果內容之執行成果完整性、資金合理性、計畫
      成效及其他效益等項目評定分數,其配分比如下:
      (一)執行成果完整性占百分之三十。
      (二)資金合理性占百分之三十。
      (三)計畫成效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效益占百分之二十。
      補助額度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
      ,未過半數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 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 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
            之百分之九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七十分,未滿八十分者等第為 C,依本要點規定額
            度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七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

十二、補助對象計畫執行完竣,本署得要求補助對象說明或實地訪查,補
      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三、補助對象所送文件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署得不予受
      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
      理。
      經發現補助對象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署得要求改進。不
      願配合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者,本署得逕予駁回補助申請或
      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得不受理申請本要點
      相關補助。
      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
      等法令相關規定,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並追回補
      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