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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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各收費遊憩據點應予未滿十二歲兒童收費優惠;其未滿
三歲者,應予免費。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生或
身高滿九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滿九
十公分者,應予免費。但經營管理機構或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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