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國人
赴屏東縣旅遊,提供誘因鼓勵旅行業者開發當地套裝旅遊商品並組團
赴當地旅遊,創造消費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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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
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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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舉辦至屏東縣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依本要點
補助之:
(一)依法組團安排於非例假日,兩天一夜以上,二十人以上且派有專
人隨團服務。
(二)行程須安排至少一個以上位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以及恆春半島
之鄉鎮(含東港鎮、林邊鄉、琉球鄉、滿州鄉、恆春鎮及車城鄉
,以下簡稱六鄉鎮)旅遊。
(三)旅遊行程應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
完成。
所稱非例假日之定義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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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住宿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二)交通費:每團為每日交通租賃車輛費用二分之一(採計每日最高
新臺幣六千元);如為安排屏東縣琉球鄉旅遊,每團另外加計往
來之船舶費用二分之一。
(三)每家旅行業最多申請五團為限,每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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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基準如下:
(一)住宿:須使用屏東縣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二)交通:須使用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評鑑為乙等以上之遊覽車公司所
屬營業車輛、往來屏東縣琉球鄉之合法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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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流程:
旅行業應於旅遊行程完成後一個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向本
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住宿費、交通費之原始憑證、派車單、行照影本、評鑑證明影本
。
(三)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四)行程表、旅行團責任保險單、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影
本。
(五)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重複申
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
(六)本處轄區旅遊照片。(附件五)
前項原始憑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處得不予受理;得補正者,
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經審查認有疑義者,本處得要求限期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或
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處逕予駁回。
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但有前項
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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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執行,並於行程表加註相關遊程係受本處補助之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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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
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限時,本處
即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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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審查方式,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
業申請案件超過五件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前五件為優先審查,逾限者
不予受理,無法判斷先後者,本處得逕為認定。
經本處審查後,未符合第三點規定者,逕為駁回其補助申請;經審查
依第六點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五點規定者,該補助項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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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得不定期對受補助旅行業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
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處得對其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
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
處所定期限繳回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並得依情節對該旅行業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
受理申請;如申請後審查中發生者,駁回其申請。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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