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依本會組織第十九條之規定,在左列各處設置辦事處:
歸化,
西寧,
康定,
拉薩,
前項設處地點,還有增減變更必要時,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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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事處承蒙藏委員會之指揮監督,辦理左列各項事務:
甲、關於宣達中央政情事項;
乙、關於查報蒙藏情形事項;
丙、關於傳遞公文事項;
丁、關於照料公務人員事項;
戊、關於整理臺站事項;
己、關於籌辦臺站員丁生計教育事項;
庚、其他特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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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事處設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薦任,均由蒙藏委員會遴員呈請
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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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事處設秘書一人薦任,處員二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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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事處得設無線電臺及其必需之電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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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事處及所屬臺站電臺經費,由各該處造具預算書呈由蒙藏委員會核
定,轉請政府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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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事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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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蒙藏委員會呈准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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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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