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派駐蒙藏各地辦事處組織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所有條文

  蒙藏委員會依本會組織第十九條之規定,在左列各處設置辦事處:
  歸化,
  西寧,
  康定,
  拉薩,
  前項設處地點,還有增減變更必要時,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辦理之。

  各辦事處承蒙藏委員會之指揮監督,辦理左列各項事務:
  甲、關於宣達中央政情事項;
  乙、關於查報蒙藏情形事項;
  丙、關於傳遞公文事項;
  丁、關於照料公務人員事項;
  戊、關於整理臺站事項;
  己、關於籌辦臺站員丁生計教育事項;
  庚、其他特交事項。

  各辦事處設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薦任,均由蒙藏委員會遴員呈請
  任命之。

  各辦事處設秘書一人薦任,處員二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各辦事處得設無線電臺及其必需之電務人員。

  各辦事處及所屬臺站電臺經費,由各該處造具預算書呈由蒙藏委員會核
  定,轉請政府撥發。

  各辦事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蒙藏委員會呈准修正之。

  本條例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