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踴躍回國參加雙十國慶
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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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僑胞旅遊活動實施期間: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十月九日止。
(二)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十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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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海外僑胞回國參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慶典旅遊活動
」涵義如下:
(一)旅居國外之僑胞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含)日以後入境者;但
緬甸地區僑胞因違法滯留未歸情形嚴重,本年不予補助。
(二)於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至九日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
完成僑胞報到手續,領得九十六年十月慶典「僑胞證」且出席九
十六年十月九日「四海同心晚會」或十月十日「國慶大會」者。
(三)於前述實施期間參加「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推薦之十家優良旅行社或由僑胞於海外自行組團洽妥國內領有交
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所辦國內三天二
夜(含)以上之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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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參加旅遊活動之僑胞每人以新臺幣三千二百元為
上限,其餘不足之旅費由僑胞自行負擔;全額旅費未達新臺幣三千二
百元者,以實際旅費金額核實報銷,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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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款撥付對象:
(一)「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之十家旅行社-
推薦名單另附。
(二)僑胞於海外自行組團洽妥之國內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
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不限於上述推薦之十家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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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行社承攬人數上限:每家旅行社承攬僑胞旅遊人數以五百人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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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旅行社向本會請款期限: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
一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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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辦旅行社向本會申請撥款時須具備下列表件:
(一)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不含僑胞自付額)。
(二)僑胞護照基本資料影本(含照片)。
(三)經承辦旅行社蓋章確認及僑胞親筆簽名之九十六年十月慶典「僑
胞證」正反面影本:
1.承辦旅行社須於僑胞繳費確定參加旅遊行程時,於其「僑胞證
」正本背面蓋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確認並加註繳費日期後影
印存檔。
2.承辦旅行社須請僑胞於前述經蓋章確認及加註日期之「僑胞證
」背面影本親簽僑胞姓名(中外文均可),連同「僑胞證」正
面影本併送本會。
(四)僑胞印領清冊(如附表一)-含承辦旅行社名稱、交通部合格執
照編號、旅遊行程名稱、主要景點、起訖日期、僑團名稱、僑居
國、中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僑胞證編號、全額旅費(含
僑胞自付額)、本會補助額及僑胞聯絡電話等;僑胞務須於「僑
胞簽章欄」內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
(六)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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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僑胞所持「僑胞證」正本背面,至多僅得蓋有一家旅行社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章;倘重複蓋章使用,本會僅受理第一次旅遊案件,並以僑胞
向旅行社繳費日期先後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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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原辦旅
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二)敘明轉團事由,並經
僑胞本人、原辦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旅行社
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僑胞須否酌付轉團
手續費,請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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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辦旅行社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予以補正文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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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旅行社申請補助款案件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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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
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如承辦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www.cpc.go
v.tw;www.travel.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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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內相關旅遊資訊:可經由本會(網址: www.ocac.gov.tw)、交
通部觀光局(網址:www.tbroc.gov.tw)、「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址:www.travelroc.org.tw)、「中華民
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www.travel.org.tw)或其他相關網站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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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本要點各項措施,國外宣傳部分,本會將請各駐外單位及各駐
外人員全面宣導;至於國內部分,則建請由交通部觀光局、「中華
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
協會」等單位協力向所屬單位及會員加強宣傳,以協助推動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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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含九十六年十月慶典「僑胞證」樣本)將
陸續於本會網站發布,實施期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
閱或電洽本會十月慶典處活動組,電話:(0二)二三二七二七二
0、二三二七二七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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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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