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業務,思慮周詳,工作績效良好者。
  (二)辦理業務,文稿清晰,能依限完成,未發生錯誤者。
  (三)辦理業務,任勞任怨,克盡職責,且能密切配合協調,有具體事
        蹟者。
  (四)辦理各項接待服務工作,態度親切,服務周到,獲得良好反映,
        有具體事實證明者。
  (五)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愛護團體榮譽,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者。
  (七)對經辦工作能建立完整資料,並能提高工作效率者。
  (八)積極協助本職以外工作,表現良好,且有績效者。
  (九)辦理臨時交辦重要事項,能依限完成,且績效良好者。
  (十)奉派參加二十人以上期逾兩週之訓練或進修,其結業成績優異(
        在前二十分之一名次之內)者。
  (十一)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辦理業務,能創新發展,具有優異成效者。
  (二)辦理專案計畫或執行重要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顯著成效者。
  (三)辦理業務,思慮周詳,工作績效優異者。
  (四)協助僑胞解決危難或排除糾紛,具有顯著成效者。
  (五)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有重大績效者。
  (六)維護團體榮譽或熱心公益,具有特殊事蹟者。
  (七)奉公守法,忠誠服務,有特殊良好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業務,粗心大意,有失嚴謹,情節輕微者。
  (二)辦理業務,無故延誤時效,或有損當事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三)辦理業務,違反行政規則及程序,情節輕微者。
  (四)辦理業務,未能協調配合,致影響工作進行者。
  (五)辦理各項服務工作,態度傲慢,引起不良反映,有具體事實者。
  (六)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未能按照預定計畫執行,造成財物、人力
        浪費,情節輕微者。
  (七)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八)辦理臨時交辦事項,未能依限達成任務,情節輕微者。
  (九)參加訓練、進修,無正當理由缺席達上課時數相當比例,並造成
        承辦單位困擾者。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
  (十一)其他怠忽職守,或言行不當,違反行政規則或倫理,情節輕微
          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怠忽職守,疏於防範,造成較重錯失者。
  (二)辦理專案計畫或執行重要任務,無故延誤,影響工作成效者。
  (三)辦理業務,違反行政規則及程序,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四)辦理業務,裁量不當,情節較重者。
  (五)工作不力,發生失誤,屢誡不悛者。
  (六)辦理各項接待、服務工作,態度傲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較重
        ,有具體事實者。
  (七)輔導或舉辦各項活動,未能按照預定計畫執行,造成人力、財物
        損失,情節較重者。
  (八)涉及不當請託關說,或違反保守業務機密義務,情節較重者。
  (九)言行乖張,不聽長官勸導或損害機關聲譽者。
  (十)誣告、濫告、撥弄是非,影響機關和諧團結,情節較重者。
  (十一)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
          業或作其他違規用途者。
  (十二)其他怠忽職守,或言行不當,違反行政規則或倫理,情節較重
          者。

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