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
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