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
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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