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
    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
    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
          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
    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
    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
    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
    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