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停車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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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所稱停車位,指行政院分配本局一樓、地下一樓及地下二樓之
    汽車停車位。

二、一樓停車位係供採訪行政院區新聞記者及來局洽公開會訪賓專用,每
    日每次來局時向駐衛警申借停車證,離局時繳回。停車證由總務室向
    行政院申領,效期一年。

三、地下一樓停車位係供本局公務車輛、處室主管私人座車(限未搭公務
    車上下班或因公務上需要)及局長副局長秘書上下班自有車專用。停
    車證由總務室向行政院申領,效期一年。

四、地下二樓停車位係供本局其他同仁使用,停車證由總務室向行政院申
    領,效期半年。停車證採申請方式,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申請(前點
    人員不得再申請):
  (一)本局員工(不含工讀生),連續任職本局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人汽車駕駛執照。
  (三)具備登記本人及配偶名義自小客車行車執照。

五、停車證申請手續,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前由總務室各辦理一次,申
    請人數超出停車位數額時,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每位申請人序號,
    依序發證,上半年已申得停車證者,下半年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每年上半年抽籤另抽出候補十五名;下半年則抽出全部未中籤之序數
    均列入候補。

七、停車證使用人因故停止或取消使用時,應由候補依序遞補,不願遞補
    者視同放棄候補資格。上半年候補已獲遞補者,下半年仍可申請停車
    證,惟其停車證使用時間應扣除上半年已遞補之時間。下半年候補獲
    遞補者,其遞補僅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使用停車證者,每月應支付清潔維護費,其數額依行政院院區事務管
    理委員會之規定。

九、違反停車規定之罰則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勸導達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取消停車
        證及次年停車證申請資格:
        1.停車證張貼不夠明顯,無法從車外識別停車證之車號。
        2.不當停車在A區大樓地下一樓停車位。
        3.不當停車在一樓平面停車位。
        4.停車證之車號與車輛之車號不符。
        5.未張貼停車證。
        6.未按停車證規定之車位編號停車。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取消停車證及二年停車證申請資格:
        1.一個月內閒置率達三次以上(以來局上班日為計算標準,有正
          當理由且有證明文件可不計)。
        2.一個月內累積達三個晚上以上時間停置(出差日不計)。
        3.使用人之車輛及停車證供他人使用。
  (三)隱瞞遺失停車證,一經查獲,除不再補發停車證外,並取消下一
        次停車證申請資格,若遭冒用致影響辦公室安全者,將另簽報議
        處。
  (四)塗改或仿製停車證,一經查獲,除取消停車證及次年停車證申請
        資格外,並簽報議處。

十、停車位管理業務由總務室主辦,政風室指派一人及停車證申請人推派
    代表一人協辦。

十一、停車證遺失者,須立即通知總務室,並依院區規定負責重新印製全
      部院區停車證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