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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籌設許可證之內容變更及遺失)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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