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
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
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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