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71
人,瀏覽人次:
82242838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節目指定之處所)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 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