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應將其播送之頻道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
機關指定之處所;頻道節目以鎖碼方式播送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
前項之指定處所,以二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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