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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訂戶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之處置)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 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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