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訂戶未依契約約定期限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
對該訂戶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前項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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