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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未經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內容之補繳收視費用)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 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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