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
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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