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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罰則)
籌設人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開始營業,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 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並註銷其籌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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