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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罰則)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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