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
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
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
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
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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