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廣告製作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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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電視廣告准播證明之核發
三十五、電視廣告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准播證明後始得播放。但圖卡廣
        告影片(含電子特效)得授權電視台依「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
        標準」審查播放,如有違誤,電視台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