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20
人,瀏覽人次:
82234089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電視廣告製作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3日
編章節條文
參、電視廣告准播證明之核發
三十五、電視廣告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准播證明後始得播放。但圖卡廣 告影片(含電子特效)得授權電視台依「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 標準」審查播放,如有違誤,電視台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