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廣播金鐘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獎勵範圍包括廣播節目、廣告、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暨從
    業有關人員。

三、獎勵項目如左:
  (一)節目獎:
        1.新聞報導節目。
        2.深度報導節目。
        3.公眾論壇節目。
        4.古典音樂節目。
        5.流行音樂節目。
        6.兒童節目。
        7.民俗藝文節目。
        8.綜合資訊節目。
        9.社會服務節目。
       10.社區服務節目。
       11.綜藝節目。
       12.戲劇節目。
       13.外製作節目。
  (二)廣告獎:
        1.企業類廣告。
        2.商品類廣告。
  (三)個人技術獎:
        1.新聞採訪。
        2.節目企劃。
        3.音效。
        4.播音。
        5.戲劇導播。
  (四)公益資訊插播獎。
  (五)電臺活動獎。
  (六)學術理論貢獻獎。
  (七)工程技術貢獻獎。

四、獎勵方式如左:
  (一)節目、廣告、個人技術獎等各類獎項入圍者,各以六名為限,各
        頒獎狀一面,其中最佳者各一名,各頒金鐘獎一座。
  (二)電臺活動獎、學術理論貢獻獎、工程技術貢獻獎各一名,頒金鐘
        獎一座,於金鐘獎入圍頒獎典禮(金鐘禮讚)中頒獎。

五、評審方式: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委
    託中華民國大眾傳播教育協會遴聘有關學者、專家暨具豐富實務經驗
    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以評分方式評定其名次,其評分標準由評審
    委員會訂定之。

六、報名須知: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至同年一月十五日止,一律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三
        樓)
  (三)報名方式:
        1.節目獎:
       (1)報名資格:以經本局許可之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為限。
            電臺有分臺者,每一獎項可提報六名,無分臺者,每一獎項
            可提報二名;節目供應事業每一獎項可提報二名。
       (2)報名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A.報名表影本一式三份。
            B.參賽作品一捲,請以卡帶錄製,並附參賽資料一式二份。
            C.參賽作品得免除廣告內容。
         *外製作節目:
       (1)報名資格:以經本局許可之節目供應事業,且以報名二個為
            限。
       (2)報名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A.報名表影本一式三份。
            B.參賽作品一捲,請以卡帶錄製,並附參賽資料一式二份。
            C.參賽作品得免除廣告內容。
        2.廣告獎:
       (1)企業類廣告為營利事業推廣形象之廣告,商品類廣告為營利
            事業宣傳商品之廣告。
       (2)廣告限由製作單位或電臺報名。電臺有分臺者,每一類以報
            名六個為限;無分臺者,每一類以報名二個為限;節目供應
            事業每一獎項以報名二個為限。該廣告如為系列廣告時,請
            擇其中之一參加。報名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A.報名表一份。
            B.參賽作品一捲,請以全新卡帶錄製。
            C.廣告客戶同意書一份。
            D.電臺廣播廣告委託書一份。
            E.醫藥、食品及化粧品廣告,應檢附衛生機關核准證明影本
              一份。
            F.醫療業務廣告,應檢附准播證明影本一份。
        3.個人技術獎:
       (1)報名資格:以經本局許可之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為限。
            電臺有分臺者,每一獎項可提報六名,無分臺者,每一獎項
            可提報二名;節目供應事業每一獎項可提報二名。
       (2)所提報之個人技術獎人員應為報名單位所屬從業人員,且經
            報名單位向本局核備有案者為限。
       (3)報名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A.報名表影本一式三份。其中報名音效獎者,應註明音樂來
              源。
            B.參賽作品一捲,請以卡帶錄製,並附參賽資料一式二份。
            C.參賽作品得免除廣告內容。
        4.公益資訊插播獎:
       (1)公益資訊插播為內容以服務公益為訴求,長度為三分鐘以內
            之節目或廣告。
       (2)報名資格:以經本局許可之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為限。
            電臺有分臺者,以報名六個為限;無分臺者,以報名二個為
            限;節目供應事業以報名二個為限。
       (3)報名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A.報名表影本一式三份。
            B.參賽作品一捲,請以卡帶錄製,並附參賽資料一式二份。
            C.報名資料應檢附委託機關、機構之委託書,或委託團體之
              立案證明。
        5.電臺活動獎:
       (1)電臺活動,係指電臺為服務社會或促進公益,以電臺名義所
            舉辦之單一或系列之活動;其活動宗旨須符合廣播電視法第
            三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2)報名資格:限由舉辦活動之電臺報名,每個電臺限提報一名
            ,電臺活動不以播出者為限。
       (3)報名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A.報名表影本一式三份。
            B.參賽活動資料一式三份,詳述活動企畫內容、執行過程、
              相關媒體配合情形及達成之效益與影響。
            C.其他足資證明該活動之證明文件或資料一式三份。
        6.學術理論貢獻獎:
       (1)以由廣播事業、廣播學術團體、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及有關機
            關、團體推薦為原則。
       (2)推薦報名時應檢附原著作(理論、原理)五份。
        7.工程技術貢獻獎:
       (1)以由廣播事業、廣播學術團體、大專院相關科系及有關機關
            、團體推薦為原則。
       (2)推薦報名時應檢附原著作(理論、原理)五份。
    前項各款報名參賽之節目、廣告或作品,均以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八
    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播出者為限。報名個人技術獎之外籍人士,
    除應具備前述資格外,並以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依大眾傳播事
    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向本局申請工作許可並有證明文件者為
    限。
    一份報名表限填報一項獎項,每欄均請詳加填列,並請加蓋單位及其
    負責人印信。

七、對入圍節目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公布後十五日內檢具相
    關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得獎之節目及廣告,均應製作拷具一份存本局,經著作權人同意後提
    供從業人員觀摩或作為國內外文化宣傳及參加國際觀摩等之用。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請向本局廣播電視事業處洽詢。
    電話:(0二)三二二五七五0、(0二)三二二八七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