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四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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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
    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
    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負責人及從
        業人員。
  (四)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營
        利組織。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類
         (1)最佳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
            聞為內容之常態性節目。
         (2)最佳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
            區公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
            應之節目。
         (3)最佳地方發展節目獎:所稱地方發展節目,指多元關懷地方
            人(含地方弱勢族群及對地方發展有功之人士)、事、生態
            等公共議題,凝聚在地族群向心力,結合社區脈動,促進地
            方多元發展之節目。
         (4)最佳觀光休閒節目獎:所稱觀光休閒節目,指以地方休閒育
            樂、觀光旅遊、生活資訊等軟性題材為內容之節目。
         (5)最佳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以地方歷史、
            文化、藝術、哲學、宗教、教育、文學等題材為內容之節目
            或紀錄片。
  (二)個人類
         (1)最佳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最佳主持人獎
         (3)最佳採訪獎
         (4)最佳企編獎
         (5)最佳攝影獎
  (三)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
        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及提供之服務。活動及服務不以經播送者
        為限。
  (四)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
        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依「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
        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使用、規劃、經營
        、推廣公用頻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
        。
  (五)數位推動獎:所稱數位推動,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有具體成效,且對於
        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劃及實質作為。
  (六)個人貢獻獎:所稱個人貢獻,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負責人、從業人員之工作成果對於其事業或
        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貢獻。
  (七)年度系統表現獎:所稱年度系統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致力於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
        頻道、客戶服務等,整體表現優良,且足為同業年度模範。

四、獎勵方式
  (一)節目類、個人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
        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四萬
        元。個人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二)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
        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
        二十萬元。
  (三)數位推動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個人貢獻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年度系統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
    審事宜。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六、報名方式及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獨資
          、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定期公開播送八集以上
          ,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不含廣告時間);
          但地方新聞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
          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不含廣告時間)。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同一名稱之節目,以
          報名一節目類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4.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5.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所屬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提報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
          持、採訪、企編、攝影者,應共同列名參賽,每一節目以提報
          三名為限。
        5.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期間辦理,且於該期間辦理完畢者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數位推動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六)個人貢獻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業者或評審委員均得推薦,且
          每一業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七)年度系統表現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七、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獎座。

八、節目類及個人類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期限將入
    圍節目剪輯成三十秒及六十秒(720 x480以上畫素)影片檔案,連同
    照片、節目大綱及入圍感言,依本局指定之方式提供本局及本局委託
    廠商,供金視獎宣傳之用。違反者,本局應廢止其入圍資格。

九、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本
    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入圍及得獎節
    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政府法令,概由入圍者及得獎者自行負責,
    與本局無涉。

十一、為增加金視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得獎者應自公布得
      獎名單之日起,將得獎作品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
      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將得獎作品
      及報名表所載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
      出。

十二、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