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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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
    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
    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四)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營
        利組織。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類
        1.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聞為內
          容之常態性節目。
        2.專題報導節目獎:所稱專題報導節目,指針對單一或一系列特
          定主題(含新聞事件)進行深入採訪、調查、分析所製作之節
          目。
        3.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區公共
          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節目
          。
        4.多元關懷節目獎:所稱多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地方弱勢族群
          或促進地方多元文化發展為宗旨之節目。
        5.綜合資訊節目獎:所稱綜合資訊節目,指提供教育、休閒育樂
          、生活資訊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節目。
        6.地方文史節目獎:所稱地方文史節目,指以介紹地方人文發展
          或歷史為目的之節目。
  (二)個人類
        1.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主持人獎
        3.採訪獎
        4.企編獎
        5.攝影獎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
          事社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或提供之服務,且活動及服務不以
          經公開播送者為必要。
        2.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依「有線廣播電視公
          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規劃、
          經營公用頻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
          。
        3.創新服務獎:所稱創新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對於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
          劃應用或實質作為。
  (四)個人表現獎:所稱個人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其工作成果對任職之事業或有線
        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卓越事蹟,足堪鼓勵者。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所稱年度系統躍進,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在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頻道
        、客戶服務等方面之整體表現較上年度成長進步,足堪鼓勵者。

四、獎勵方式
  (一)節目類、個人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
        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個人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二)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
        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
        十五萬元。
  (三)創新服務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個人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
        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
    審事宜。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
          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期間,定時、連續、公
          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
          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
          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
          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
          者,以三名為限。
        5.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七、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獎座。

八、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檢具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

九、報名金視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不得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會之公正性。
  (三)應擔保參賽之節目、活動、服務,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四)節目類、個人類、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等各獎項入圍者
        ,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期限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十
        秒及六十秒(720x480 以上畫素)影片檔案,連同照片(300dpi
        以上)、五十字以內之節目大綱及五十字以內之入圍感言,依本
        局指定之方式提供本局及本局委託廠商。入圍者並應出具自入圍
        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將前
        開影片檔案、照片、節目大綱、入圍感言重製、改作(包括但不
        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
        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
          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
    前項影片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入圍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自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
    人為前項之利用,並提交授權書面正本一份予本局。

十、報名金視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
        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
        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
        狀、獎座及獎金,且被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
        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各年度金視獎獎勵;應繳
        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
        本局任何獎勵。
  (二)違反前點第四款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參賽
        、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
        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
        金,且被廢止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廢止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各年度金視獎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
        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
  (三)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概由入圍者及
        得獎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十一、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