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動員戡亂時期,為統籌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人
事行政,加強管理並儲備各項人才,特設人事行政局。
人事行政局有關人事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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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設左列各處室: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第四處
秘書室
安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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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綜合統籌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人事管理事項。
二、關於人事政策及人事法規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之擬議或審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內人事人員派免、遷
調、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戰地及收復地區人事制度之規劃、研擬事項。
六、關於各項人才之儲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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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派免、遷調之研議、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級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員額之研議、審核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公營事業機構首長及董、監事派免、遷調之審核
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需用人員之統籌、分發、擬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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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級行政機關考核制度之規劃及增進工作效率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各級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統計、分析事項。
三、關於各級行政機關考績、獎懲之核議或審核事項。
四、關於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政績、業績、考核資料之處理
事項。
五、關於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工作講習、公餘
進修、公費考察之規劃、擬議事項。
六、關於各級行政機關請頒勳獎、榮典及褒揚案件之擬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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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待遇、獎金及福利之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保險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三、關於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規劃、核議事項。
四、關於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五、關於人事簿冊、卡片之編製、登記事項。
六、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有關刊物編譯、出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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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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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室掌理安全、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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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或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副局長一人至二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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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二人或至三人,其中一人簡任
,餘薦任;處長四人,簡任;副處長四人,薦任或簡任;室主任二人,
薦任或簡任;專門委員三人至六人,簡派;視察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
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薦任;專員六人至十人,薦
派;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二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
人至十二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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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本局人事管理事務
;其所需助理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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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務;其所需佐理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分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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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為研究委員或顧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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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組織、編制、人員派免核定後,均報送銓敘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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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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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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