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5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人事行政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二人或至三人,其中一人簡任
  ,餘薦任;處長四人,簡任;副處長四人,薦任或簡任;室主任二人,
  薦任或簡任;專門委員三人至六人,簡派;視察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
  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薦任;專員六人至十人,薦
  派;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二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
  人至十二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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