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二人或至三人,其中一人簡任 ,餘薦任;處長四人,簡任;副處長四人,薦任或簡任;室主任二人, 薦任或簡任;專門委員三人至六人,簡派;視察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 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薦任;專員六人至十人,薦 派;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十二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 人至十二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