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訓練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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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提高公務人
  員素質,增進工作效能,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置訓練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訓練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關於出國訓練計劃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訓練之諮詢事項。
  前項有關訓練事項由本局公務人員訓練班辦理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之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二人專任,簡聘,由本局局長聘請
  專家學者及本局高級人員擔任或兼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第三處處長兼任,組長二人簡派,輔導員
  若干人,薦派,幹事若干人委派,均由主任委員簽報本局局長依規定令
  派或派兼之。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本會所有決議事項或研究報告,簽報局長核定後,作為局辦理訓練業務
  之重要依據。

  本會委員得酌支研究費或車馬費。

  本辦法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