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
  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
  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
  ,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
  計師一人,助理員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原依雇員管
  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職時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