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及研討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本中心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研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與物品保管及其
  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襄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置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研究員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二人至
  十六人,技士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五人,技士一人,職務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
  記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