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備王第九職等;技正一人,
  秘書二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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