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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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