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 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 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