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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