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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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