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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 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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