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革新研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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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人事行政業務之革新,特
    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設人事行政革新研究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研究範圍如左:
(一)有關公務人員生產力之提升、服務品質之改善事項。
(二)有關公務人員激勵措施、人力資源發展事項。
(三)有關人事行政效能之增進事項。
(四)有關人事行政因應社會變遷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人事行政革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副局
    長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局長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
    擔任,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就本局簡任職人員派兼之,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處理本會會務。
六、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或
    副主任委員主持,開會時並得邀請本局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未
    開會期間,得因業務需要,商請有關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七、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分送本局業務單位依行政程序處理。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