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與命令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與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