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地方人事行政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人事法制
          業務之綜合規劃與工友管理事項。
    (二)關於推動地方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事項。
    (三)關於縣(市)、議會人事主管會報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公務人力
          規劃之策劃、協調及彙整事項。
    (二)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編制
          及預算員額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之任
          免、遷調、級俸、銓審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之訓
          練、進修、考核、獎懲、差勤、服務等事項。
    (二)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員之給
          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事項。
    (三)關於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
          暨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人力評鑑
          、志願服務及知識經濟推動方案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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