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規程第十五條制定之。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掌
  本局設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
  主任秘書辦事之處所,稱主任秘書室。
  各處室掌理事項,依照本局組織規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主任秘書室掌文稿初核、新聞發布,機要文件處理及研究發展與管制考
  核業務之規劃事項。
  前項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業務,得分二科辦事。

  第一處職當如左:
  一、第一科掌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之研議及建議、人才調查儲備、戰地
      及收復地區人事制度之規劃,暨綜合統籌行政院所屬中央地方各級
      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人事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工作督導
      、印章請頒或刊發、人事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掌全國人事查核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第二處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
      法規編制員額及職稱等之研議審核事項。
  二、第二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十職等或簡任以上人
      員、公營事業機構首長、理監事、董事、監察人派免遷調之研議審
      核、暨軍職人員任官之依法核辦事項。
  三、第三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
      人員之統籌分發擬議事項。

  第三處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考核制度規劃、增進
      工作效率擬議、及各機關政績業績考核資料整理、現職人員調查考
      核統計分析事項。
  二、第二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考績、獎懲之核議或
      審核暨請頒勳獎、榮典及褒揚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掌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工作講習、公餘
      進修、公費考察之規劃擬議事項。

  第四處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全國員工待遇、獎金、福利之規劃擬議、及中央公教人員
      住宅輔建、福利互助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第二科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
      務人員退休、退職、撫卹之規劃核議、暨公務人員保險業務改進之
      建議事項。
  三、第三科掌人事資料之調查蒐集統計保管及分析運用、暨人事簿冊卡
      片之編製登記事項。
  (三)關於軍事機關及行政機關員工給與案件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局令公布、印信典守事項。
  二、第二科掌款項收支、票據保管、物品購置、房屋修繕、財產管理、
      員工福利籌辦、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本局經費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二、第二科掌中央公教人員實物配給經費歲計、會計、及本局附屬機關
      作業基金、預決算、會計報告審核事項。

  人事室掌本局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本局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人事人
  員人事查核資料之分析保管事項。

  各科職掌,得因事務繫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本局依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由局另定之
  。

第三章  職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人事行政與工作計劃之指示及決定。
  二、人事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及人事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
  七、本局各單位及各級人事機構工作之指揮監督。
  八、本局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劃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
  六、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八、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九、各單位工作之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十、預算分配之核簽。
  十一、職責之監督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十二、局長特交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秘書工作之分配。
  二、文稿之綜核及公文之稽催。
  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之督導。
  四、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文稿之初核。
  二、機密文件之擬辦及保管。
  三、新聞事項之處理。

  處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處主官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本處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本處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擬。
  五、本處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本處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七、本處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理處務,並於處長不在處時,代理其職務。

  秘書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公文收發繕交保管及印信典守之監督。
  二、款項出納及庶務事項之處理。
  三、本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四、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五、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會計主任承行政院主計處之命,受本局局長副局長之指揮監督,處理事
  務,其職責如左:
  一、預算、決算、會計表報之編審。
  二、各種憑證及支票之核簽。
  三、工程招標比價驗收之監辦。
  四、統計業務之規劃及表冊之編擬與審核。
  五、本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六、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人事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局人事管理業務之規劃與改進。
  二、本局人事案件之簽擬。
  三、本室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
  四、本室所屬職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本局員工人事查核工作之籌劃執行及監督。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執行。
  二、本科主管業務推進計劃之擬議。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
  四、本科文稿之初核。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視察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行政院所屬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事行政之視導
      。
  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之調查考核。
  三、各種案件之調查。
  四、視察報告及表冊之撰擬記載。
  五、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視察中指定一人為主任視察,綜理視察業務。視察得分區派駐
  各地執行視察業務。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有關人事行政各種方案之研議。
  二、中外人事行政制度之研究及資料之蒐集整理與譯述。
  三、其他交辦事項。

  專員、科員、辦事員、雇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第四章  會議
  本局設局務會報,以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室主任
  及其他有關人員組織之。

  本局設人事會報,其辦法由局另定之。

第五章  文書管理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收發人員分別摘由登記,加蓋主辦單位戳記,遞呈
  核閱。重要文件在送局長或副局長核閱前,應由主任秘書加蓋重要戳記
  。

  機密文件應即時呈送主任秘書拆閱,其註明局長副局長親啟之文件,亦
  應分別呈送,不得拆封。

  機密文件由主任秘書拆閱後,交秘書或有關單位主管擬辦。重要文件,
  由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如涉及重要法令例案,並須檢附有關案卷呈
  核。普通及例行文件,由各單位擬稿遞呈核定。

  文稿核定後,發回各該主辦單位,送繕校人員繕寫校對,轉送監印人員
  用印,收發人員發出。

  文件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
  檔。

  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處室主管核准,向
  管卷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許可,不得調閱。

  本局職員對於局內文件會議指示等,凡有機密性者,均應嚴守機密,不
  得洩漏。

  有關人事政策、人事法規及重要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及人事分
  發等重大事項,均由本局承辦院稿行之。

第六章  人事管理
  本局職員服務,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局職員辦公時間,依命令之所定,每日到局辦公時,應親自簽到或打
  卡,並將承辦之工作具體記載,作為長官考核之參考。

  各種例假,循例休息,但須派員輪值,必要時得臨時召集辦公。

  本局任(遴)用職員,經局長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被派
  代人到職後,由人事室通知各單位,並檢附任(遴)用審查表通知被派
  代人繳驗資歷證件,依法送審。一面簽奉局長批定暫支俸(薪)數額後
  ,通知會計室及被派代人。

  被派代人提出任(遴)用審查表及資歷證件,人事室應即填明適用之法
  規條款及擬敘級俸(薪),簽請局長批示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前項任(遴)用審查案依法決定後,由人事室辦理任(遴)用手續,五
  職等以下或委任人員由局發給任命令,六職等及薦任以上人員,分別呈
  請  總統任命,並將審定等級俸(薪)額通知會計室。

  平時考勤,由人事室查核勤惰卡。請假人員須填請假單,公出人員須填
  公出單,奉批後均送人事室存查。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成)表送處室主管評分後開列
  清單,彙送考績委員會依法辦理。核定後,分別通知被考績(成)人員
  。

  人事動態,由人事室隨時通知會計室及各單位。

第七章  財務管理
  本局經費概算及分配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本局年度工作計畫、局長副局
  長指示暨有關單位供給資料編製。決算依據年度收支結果編製。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局核定送秘書室第二科收支後,
  送還會計室登帳。

  員工薪俸由會計室製具傳票送秘書室第二科提款發放。

  每旬款項結存數,由會計室繕具結存表與秘書室第二科核對後存查。

第八章  事務管理
  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單位主管核送秘書室第
  二科核發並登記之。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第二科設立專冊,詳登其名稱種類數量保管之。

  辦公房屋及宿舍,應由秘書室第二科隨時察勘管理。

  本局車輛之調配保養及油量之購銷與稽核,由秘書室第二科辦理。

  本局工友服務,由秘書室第二科訓練調配考核及獎懲。

第九章  附則
  本細則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